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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劳保、福利待遇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不详 更新时间:2009-5-8 17:13:28          

一、为了表现按劳分配原则,保护职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章程》规则,分离本所自收自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劳保、福利以个人总额包干为主,风险要素集体恰当分担为原则。

  三、本所聘请录用的专职律师人员和辅佐人员均可享用劳保福利待遇。

  四、全所劳保用品、防暑降温、医疗、养老金安全等费用,交通、副食、洗理、书报、误餐、取暖等各项补贴,总额不得高于全所总收入(兼职、特邀律师的收入除外)的一定比例。

  五、专职律师人员享用的劳保、福利待遇,连同其工资、奖金总额在其业务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范畴以内总包干。在包干限额以内,可酌情报支直系供养亲属的部分医疗费用。当年包干积余部分,原则上结转至下年度该个人户头,作为个人风险基金使用。
  个人总包干不得打破包干限额,不准透支、预支。

  六、辅佐人员的劳保、福利待遇包括在总报酬之内,与工资奖金一同合计。其收入构成为:固定工资+劳保、福利+奖金。辅佐人员的劳保、福利原则上为固定包干方式,但领取总数限制在全所总包干限额以内,亦不得透支、预支。

  七、兼职、特邀律师人员的劳保、福利待遇一概在原单位享用。

  八、为表现风险集体分担的原则,本所建立风险基金、救援基金,用于本所合同录用人员的抚恤、救援风险等收入。
  职员因病亡故,给予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援费,给付总额不得高于该项基金积累总额的一定比例和人均额的3倍。职员因工亡故,给付总额不得高于该项基金积累总额的一定比例和人均额的5倍。

  九、本所建立住房基金,用于购置职员住宅。分房按至所先后及奉献大小陈列次第,具体方案另行细致规则。

  十、职员因判刑、劳教停发劳保、福利,被拘留时期不发劳保福利。

  十一、合作律师会议可根据本办法规则的原则,制定施行细则。

  十二、本办法的注释权归使用律师会议。

  十三、本办法自本所同意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