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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是对我国鉴定立法的专题性研究。文章从分析我国目前鉴定制度的缺陷和任务中具有的成绩动手,指出我国鉴定立法的不足和滞后性,论证了鉴定立法的必要性,并从鉴定机构、鉴定权、鉴定人、鉴定对象和范畴、鉴定标准化、鉴定程序、鉴定法律义务、鉴定在非诉讼案件中的使用和涉外司法鉴定等方面统一法内容进行了有益的考虑。
关键词:鉴定制度、鉴定立法、必要性、立法考虑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具有的成绩及变革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内具有的成绩次要有: 1、鉴定机构方面具有的成绩鉴定机构的设置无明白的法律根据,随便性大,招致鉴定机构林立,职责不清,本质不明;鉴定机构设置不科学,多零碎反复设置,建制不标准,各零碎中侦鉴不分、审鉴不分的违背法制原则的行为大量具有,同时也造成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不良景象;无权威性的核心调控机构,多头鉴定、屡次反复鉴定的情况时有发作,鉴定分歧大且难以协调,增加了诉讼进程中的司法成本,有利于及时打击、惩办犯罪和处理纠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无章可循,处于无序和混乱的形态;鉴定机构分散招致人员和仪器设备分散,不能充分发挥全体技术优势,各地域鉴定发展不平衡,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 2、鉴定权方面具有的成绩法律虽然规则了鉴定的权限,但对鉴定权的具体执掌无明白、具体的规则,造成鉴定机构的职责不清,管辖范畴不明,也无相应的管理规则;鉴定权的监视管理空白,滥用鉴定权,出现秉公、徇情鉴定和贪赃鉴定等守法犯罪行为。 3、鉴定人方面具有的成绩我国诉讼法只原则性地规则了鉴定人必需是具有“特地学问”的人,但对鉴定资历、条件无具体规则,造成不具有鉴定资历、条件的人员守法鉴定、越权鉴定的情况普遍发作;鉴定人的权益义务不明白,缺乏统一法律标准,鉴定随便性大,鉴定任务质量不高,严重损害了鉴定的权威性;鉴定人员的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晋升奖惩制度不健全,无有效鼓励机制,鉴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待遇得不到处理,鉴定人员临时得不到培训,造成理论中鉴定人员任务积极性不高,义务心不强,鉴定队伍不稳定,鉴定后备人才缺乏,鉴定人员的程度不高且良莠不齐,严重影响了鉴定任务的质量。 4、鉴定对象和鉴定范畴方面具有的成绩法律对鉴定对象和范畴无明白规则,只是原则性地规则了“特地性成绩”,使鉴定的范畴过窄或过宽,理论中难以操作和掌握,出现了有些案件无人受理的情况,如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后,很多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触及财务会计业务的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公安机关因无此鉴定门类而无力承当;将“特地性成绩”规则为鉴定对象极不科学,造成理论中鉴定对象和鉴定手段、鉴定请求混杂不分,影响了鉴定任务的成功进行。 5、鉴定标准化方面具有的成绩 各专业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鉴定标准(法医鉴定方面已颁布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同一鉴定门类特征分类不标准、不统一,鉴定名词、术语五花八门,给理论中检查和使用鉴定结论带来艰难;鉴定的科学根据不全面、不充分,影响了鉴定结论的证据效能。 6、鉴定程序方面具有的成绩法律对鉴定程序的规则不明白、不具体、不完美,没有肯定鉴定的原则,鉴定活动无统一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束缚,各地域各部门步伐一致、自行其事的成绩严重。 7、对守法鉴定的行为处分规则不明白,没有一套保证鉴定依法、客观进行的有效处分措施。 此外,在鉴定的根本方面如鉴定权的内容、鉴定的组织施行、鉴定在非诉讼性案件中的适用、涉外司法鉴定及司法鉴定协助等方面具有空白。 出现以上成绩并非偶尔,这是与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立法现状分不开的。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的现状是:1、在鉴定方面无特地的法律,鉴定领域内的一些根本成绩无法律规则,相关鉴定的规则和条款数量少,且都散见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之中。2、诉讼法中相关鉴定的规则和条款都是原则性的,针对鉴定活动的标准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条款不多,缺乏可操作性,理论中难以精确地掌握和施行。3、公、检、法、司各部门虽制定了相关的标准性文件,但由于是部门立法,层次低,对内不对外,而且带有明显的部门色彩,缺乏普遍束缚力。目前这种立法情况,与司法理论相比较而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远远不能顺应理论发展的需求。 党的十五大已明白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这必将推进我国法制建立的进一步完美和发展。作为国度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门的司法鉴定制度,也应愈加健全和完美,这是健全法制和完美法律体系的需求。对鉴定来讲,依法管理是推进司法鉴定任务和司法鉴定科学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保证和独一道路。只有制定一部零碎的鉴定法,同时建立健全配套的鉴定法规体系和鉴定规则,才干够真正处理鉴定中具有的成绩,才干逐步地构成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顺应,与新时期法制建立相顺应的司法鉴定制度。只有经过鉴定立法,规则鉴定机构的最佳设置和上上级关系,规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活动原则,才干充分发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积极作用,真正进步鉴定任务的质量和效率;只有经过鉴定立法,统一鉴定标准,标准鉴定程序,才干使鉴定任务最终走向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保证鉴定的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只有经过鉴定立法,规则鉴定人的资历、条件、权益和义务,规则鉴定人员及鉴定后备人才的教育培训制度、管理制度和晋升奖惩制度,才干充分地调动鉴定人员的任务积极性,实在进步鉴定人员的素质和程度,活泼鉴定科研氛围,推进鉴定任务的疾速发展。 二、立法考虑 纵观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和鉴定立法甚为薄弱的情况,要制定零碎的鉴定法必需要有一个科学、全面、完好、零碎的规划。根据司法鉴定领域内的种种弊端,分离司法鉴定任务实际发展需求和将来能够,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的内容能够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关于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必需保持有利于鉴定展开,有利于进步鉴定效率,有利于鉴定的发展和法律监视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司法鉴定的习气,考虑鉴定任务展开的实际情况和各种要素,应次要处理我国目前鉴定机构分散、反复和管理混乱的成绩,以求构成科学、合理而又标准的机构体系。 1、建立独立于公、检、法三机关以外,从属于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独立的自上而下的司法鉴定机构(如国度各级鉴定局)。其长处在于:将能充分集合鉴定技术力气,有利于发挥人、财、物的全体优势,大大进步鉴定质量和任务效率;脱离公、检、法等办案单位的掌握,有利于鉴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科学原则展开活动,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将鉴定机构归入司法行政零碎或鉴定局,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对鉴定施行有效的监视,也有利于对鉴定任务施行集合统一管理,真正进步管理程度和效率。 2、在地域(市)级以上的鉴定机构中建立专家鉴定委员会,次要是担任鉴定疑问案件,协调鉴定分歧,起指导、仲裁的作用。为亲密合作侦查、检察、审判活动,可在县(区)级和地域(市)级的 |